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李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9048246948。
负责人:鲜俊。
审理经过
原告胡强与被告李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6月23日收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胡强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