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现住:喀什市。
被告:余中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现住:喀什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海军与被告余中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6日立案。原告杨海军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杨海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海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6.99元,减半收取计603.49元,由原告杨海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