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西坡北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李雅奇。

被执行人:付日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本科毕业,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与付日新罚金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7)豫0204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人付日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被告人李阔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被告人杨远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被告人袁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被告人崔军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被告人谢旭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二、本案已退缴的赃款赃物,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本案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被执行人付日新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缴纳罚金60000元的义务,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执行标的60000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付日新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6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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