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湾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湾子村。
负责人:薛槐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存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居民。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湾子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高存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1)晋0802民初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湾子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湾子村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湾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1354元,由上诉人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湾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 淮 钢
审判员 席少君
审判员 王继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