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诉讼参加人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3号。

主要负责人:祁德元,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

徐江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蒋月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立案时间

2020年10月28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开庭时间

2021年2月18 日

公开开庭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

1.被告蒋月霞、徐江东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24528.06元,支付截至2020年10月12日应收利息3925.52元、拖欠本金的罚息752.39元、应收利息的罚息97.73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40%计算的罚息;

2.被告蒋月霞、徐江东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9000元;

3.原告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蒋月霞、徐江东的抵押物(常熟新世纪大道75号A座3322室)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务;

4.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两被告因购房向原告贷款,未能按约归还本息,遂成讼。

被告抗辩主张

两被告未应诉、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法院认定事实

借款合约

1.合约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2012版)》,借款人蒋月霞,贷款人原告,共同还款人徐江东。

2.订立日期:2012年8月2日。

3.借款金额:40万元。

4.借款期限:2012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2日。

5.贷款利率:年利率7.205%。

6.还款约定:按月等额本息,每月还款日12。

7.罚息:(1)逾期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40%;(2)利息=(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年罚息利率/360。

抵押担保

抵押物:蒋月霞、徐江东所有坐落于常熟市新世纪大道75号A座3322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8)常熟市不动产权第××××号,已登记。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

违约责任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视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赔偿损失(包括律师费)、依法行使抵押权。

放款

2012年8月2日根据原告申请发放贷款40万元。

还款

2020年3月12日前的贷款能够正常归还,自2020年3月12日起未能按时还本付息,2020年10月12日以后未再还款。

欠款

尚欠借款本金124528.06元,截至2020年10月12日应收利息3925.52元、拖欠本金的罚息752.39元、应收利息的罚息97.73元。

律师费

2020年10月26日,原告与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订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本案律师费9000元,该所委派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法院裁判理由

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放款,被告未依约还本付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并就两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实现担保物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

证据:当事人身份信息、共同还款承诺、贷款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借据、放款和还款记录、律师函及投递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陈述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蒋月霞、徐江东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本金124528.06元,支付截至2020年10月12日应收利息3925.52元、拖欠本金的罚息752.39元、应收利息的罚息97.73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2012版)》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40%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蒋月霞、徐江东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费9000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蒋月霞、徐江东提供抵押的位于常熟新世纪大道75号A座3322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8)常熟市不动产权第××××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包含本息、律师费、诉讼费用)。

以上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迟延履行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65元,均由被告蒋月霞、徐江东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蒋月霞、徐江东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

上诉权利(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

审判组织和

裁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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