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诉讼参加人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3号。
主要负责人:祁德元,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
徐江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蒋月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立案时间
2020年10月28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开庭时间
2021年2月18 日
公开开庭
是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
1.被告蒋月霞、徐江东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24528.06元,支付截至2020年10月12日应收利息3925.52元、拖欠本金的罚息752.39元、应收利息的罚息97.73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40%计算的罚息;
2.被告蒋月霞、徐江东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9000元;
3.原告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蒋月霞、徐江东的抵押物(常熟新世纪大道75号A座3322室)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务;
4.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两被告因购房向原告贷款,未能按约归还本息,遂成讼。
被告抗辩主张
两被告未应诉、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法院认定事实
借款合约
1.合约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2012版)》,借款人蒋月霞,贷款人原告,共同还款人徐江东。
2.订立日期:2012年8月2日。
3.借款金额:40万元。
4.借款期限:2012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2日。
5.贷款利率:年利率7.205%。
6.还款约定:按月等额本息,每月还款日12。
7.罚息:(1)逾期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40%;(2)利息=(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年罚息利率/360。
抵押担保
抵押物:蒋月霞、徐江东所有坐落于常熟市新世纪大道75号A座3322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8)常熟市不动产权第××××号,已登记。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
违约责任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视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赔偿损失(包括律师费)、依法行使抵押权。
放款
2012年8月2日根据原告申请发放贷款40万元。
还款
2020年3月12日前的贷款能够正常归还,自2020年3月12日起未能按时还本付息,2020年10月12日以后未再还款。
欠款
尚欠借款本金124528.06元,截至2020年10月12日应收利息3925.52元、拖欠本金的罚息752.39元、应收利息的罚息97.73元。
律师费
2020年10月26日,原告与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订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本案律师费9000元,该所委派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法院裁判理由
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放款,被告未依约还本付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并就两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实现担保物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
证据:当事人身份信息、共同还款承诺、贷款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借据、放款和还款记录、律师函及投递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陈述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蒋月霞、徐江东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本金124528.06元,支付截至2020年10月12日应收利息3925.52元、拖欠本金的罚息752.39元、应收利息的罚息97.73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2012版)》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40%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蒋月霞、徐江东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费9000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蒋月霞、徐江东提供抵押的位于常熟新世纪大道75号A座3322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8)常熟市不动产权第××××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包含本息、律师费、诉讼费用)。
以上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迟延履行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65元,均由被告蒋月霞、徐江东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蒋月霞、徐江东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
上诉权利(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
审判组织和
裁判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