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王金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源与被执行人王金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民初5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金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源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金圣立即给付借款本金71200元、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及案件受理费79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金圣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王金圣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金圣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源借款本金1200元。被执行人王金圣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有一份保单,本院划拨了该份保单现金价值1024.7元,该笔款项已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王源。被执行人王金圣名下无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股权投资、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借款本金69769.3元、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长 刘 君 执行员 孙 雷 执行员 回 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