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兴和街100号3-1及中山区港湾街3A、3B、3C号。
负责人:刘作岩,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晶辉,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寿东淼,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礼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礼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0202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756945.28元及利息等费用。本院于2021年07月01日立案执行后。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07月05日对被执行人刘礼山限制高消费,于2021年09月06日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公积金、工商登记、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