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继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执行人:陈慧玲,女,****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河滨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钟宝智,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于继海、陈慧玲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德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