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大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执行人:程恒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执行人:陈大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大福与被执行人程恒春、陈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程恒春、陈大生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程恒春、陈大生银行存款2162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