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983118T。
法定代表人:刘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陈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2日作出的(2019)衢仲网裁字第5627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为防止发生财产转移,现依法对陈亮的财产进行查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亮银行存款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陈亮银行存款5000元或其他等值收入、收益。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