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春梅,女,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魏培福,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春梅与被告魏培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春梅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春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春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丽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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