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春梅,女,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魏培福,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春梅与被告魏培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春梅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春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春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丽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