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胜利东路金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052419。
主要负责人:许捷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周,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晨,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两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系死者蔡美阿配偶。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静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系死者蔡美阿女儿。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捷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系死者蔡美阿儿子。
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强,福建成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和,男,****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允文,男,****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
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两龙,漳州市漳浦县绥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两国、蔡静云、蔡捷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漳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允文、陈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3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两国、蔡静云、蔡捷发以“三方同意按照一审判决结果进行理赔”为由,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人保财险漳州市分公司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蔡两国、蔡捷发、蔡静云、人保财险漳州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均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蔡两国、蔡捷发、蔡静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45.3元,减半收取4422.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由蔡两国、蔡捷发、蔡静云负担4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负担4022.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林 健
审 判 员 叶小铭
审 判 员 陈育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