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措美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辽0603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冯某某、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473976.23元及利息(以473976.23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20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225元,由被执行人冯某某、李某某负担。因被执行人冯某某、李某某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8月17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无法与冯某某取得联系,冯某某的母亲告知冯某某已经出海,春节期间才能回来,并知晓本案的事实;李某某拒绝接听本院的电话。本院遂对被执行人冯某某和李某某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2021年8月17日和9月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住房,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
三、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已协助本院到沈阳和云南等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9月3日,将被执行人冯某某、李某某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孙立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481201.23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它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的调查行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辽0603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