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进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贵德县,系许进彪之女。
被告:胡晓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德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926669496E。
法定代表人:南海青,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刚,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岳,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进彪与被告胡晓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进彪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晓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西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国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何国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9元,减半收取1944.5元,由原告许进彪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智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孔顺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