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盖国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马玉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盖国锋与被告马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盖国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玉斌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盖国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马玉斌立即偿还借 款3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马玉斌承担。事实和理由:盖国锋与马玉斌做生意相识,2021年3月17日马玉斌因资金周转向盖国锋借款3000元。此款经盖国锋多次索要,马玉斌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盖国锋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马玉斌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盖国锋因做生意与马玉斌相识。2021年3月17日,马玉斌向盖国锋借款3000元,盖国锋通过微信给马玉斌转账3000元。 上述事实,有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当庭陈述证实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玉斌向盖国锋借款,属民间借贷,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盖国锋已经向马玉斌按约定提供了借款本金3000元,马玉斌理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故盖国锋要求马玉斌偿还借款3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马玉斌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盖国锋借款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玉斌负担(执行时一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熹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曹**明 书 记 员 杨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