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佳木斯东风景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江山村(东兴城)小区E区。
法定代表人:梁恩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女,该公司项目客服经理。
被告:曹学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佳木斯东风景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曹学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佳木斯东风景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佳木斯东风景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佳木斯东风景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佳木斯东风景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