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对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颍上县农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程国强、李亚南、刘亚、颍上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皖1226民初170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1)皖1226民初1703号民事裁定书第3页正数第1行、第2行中的“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10000元”补正为“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东亮
人民陪审员 余学华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