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高能街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683013176G。
法定代表人:于振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系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铁,上海众业玖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10565823J。
法定代表人:夏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93742J。
法定代表人:贠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8924元,减半收取824462元,由原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