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庆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李海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庆祥诉被告李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劲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