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冯×,山西省方山县人,现住山西省方山县。

被告(反诉原告):吕梁市离石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冯×与被告(反诉原告)吕梁市离石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2021年4月2日,被告(反诉原告)吕梁市离石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原告(反诉被告)冯×的反诉。经本院调解,原告(反诉被告)冯×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理由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冯×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吕梁市离石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本诉的原告(反诉被告)冯×负担;反诉的案件受理费837.5元,由本诉的被告(反诉原告)吕梁市离石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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