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迎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执行人:张长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杜保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常军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审理经过

任迎蕾申请执行张长栓、杜保手、常军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03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张长栓、杜保手、常军营向任迎蕾支付460809.2元。因张长栓、杜保手、常军营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任迎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长栓、杜保手、常军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张长栓、杜保手、常军营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到庭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15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9月1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长栓、杜保手、常军营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张长栓、杜保手、常军营有银行存款,本院冻结并扣划银行存款108098元,其中转执行费6812元、诉讼费10302元,2021年6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任迎蕾发放执行款40924元,2021年7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任迎蕾发放执行款27907元,2021年9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任迎蕾发放执行款22153元。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长栓、杜保手、常军营名下有证券、保险等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张长栓有五菱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H×××××)、宝骏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H×××××)、金杯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H×××××)、东风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H×××××),本院已查封,其中五菱牌汽车(车牌号:豫H×××××)、东风牌汽车(车牌号:豫H×××××)接近报废,无处置价值,宝骏牌汽车(车牌号:豫H×××××)、金杯牌汽车(车牌号:豫H×××××)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查明被执行人杜保手有福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H×××××)、福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H×××××)、福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H×××××)、福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H×××××),其中福田牌汽车(车牌号:豫H×××××)、福田牌汽车(车牌号:豫H×××××)、福田牌汽车(车牌号:豫H×××××)已过户,福田牌汽车(车牌号:豫H×××××)本院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上述车辆于2023年6月2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任迎蕾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查明被执行人常军营名下有位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中段)2126号景苑小区6号楼1单元402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01209373)。诉讼阶段本院已保全查封上述房产(2022年7月29日查封期限届满),上述房产有抵押,无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任迎蕾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5、查明被执行人常军营名下有住房公积金帐户(住房公积金账号为01×××88),本院已冻结上述公积金账户(2024年6月2日冻结期限届满),无法划拨。

三、2021年6月30日,到被执行人张长栓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铁路西区11号楼、杜保手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街道9号院、常军营住所地河南省滑县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张长栓、杜保手、常军营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6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长栓、杜保手、常军营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张长栓、杜保手、常军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1年6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长栓、杜保手、常军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任迎蕾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张长栓、杜保手、常军营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任迎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460809.2元,已经执行到位90984元,尚余369825.2元未能执行到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豫民申62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长栓、杜保手、常军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长栓、杜保手、常军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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