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莹(曾用名邓淑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莹因与被上诉人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2021)闽0781民初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告诉称 邓莹上诉称,1.案涉借款的实际出借人系案外人高景恒,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借贷关系,在未明确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所产生的争议,应以借款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2.即使认定出借人为高雷且“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出借人所在地,本案也不应由邵武市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或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高雷起诉要求上诉人邓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高雷为接收货币一方。本案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高雷于2007年在上海市买房并将户口自邵武市迁入上海市,但有证据表明其自2016年11月起至今,经常居住地为福建省邵武市,故被上诉人高雷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经常居住地邵武市为合同履行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邓莹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高雷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裁定正确,予以维持;对邓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郑延平

审判员  李 力

审判员  郑宗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玲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