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姚小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小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罚金50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姚小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姚小琴罚金50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姚小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同时送达了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送达地址确认书。但被执行人姚小琴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查明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姚小琴名下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姚小琴有银行存款合计21.43元,本院予以扣划并上缴国库。 本院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姚小琴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姚小琴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姚小琴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罚金21.43元,尚余罚金49978.57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姚小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姚小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本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中被执行人姚小琴尚未执行到位的罚金49978.57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姚小琴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49978.57元的义务。 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姚小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家清 审 判 员 熊 峰 审 判 员 杨尚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胡 娇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文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