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理人: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宏志胜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甲2号院1号楼1层109。

法定代表人:崔楠。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北京宏志胜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文教育咨询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开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法定代理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胜文教育咨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退还全部培训费用 19 1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月18日签订《优胜教育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及其相关协议附件(北京昌平绿创小区)。缴纳预存课程培训费用19 100元。期间因新冠病毒影响,一直未曾开课。2020年8月8日与被告签订合同解约协议,被告同意在90天内返还全部培训费19 100元。之后被告于2020年10月23日关门停业。由于被告未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相关协议附件,培训金额19 100元应依法全部返还。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返还全部金额,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综上,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请所诉。

被告辩称

胜文教育咨询公司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月18日,王某向胜文教育咨询公司交纳辅导费19 100元。当日,胜文教育咨询公司未向王某提供合同。2020年8月8日,王某(甲方)与胜文教育咨询公司(乙方)签订《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解约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20年1月18日签订《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及其相关协议附件,甲方依照合同约定向乙方交纳19 100元, 乙方向甲方提供了收据。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已经向甲方提供的教学培训服务价值共0元,甲方知悉并确认无误。综上,乙方应返还甲方共计19 100元。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90日内无息将本协议第2条确认的返还费用支付至甲方如下指定银行账户。此时,王某取得《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电子版。

上述事实,有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收据、微信付款截图、解约协议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王某与胜文教育咨询公司签订的《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解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故王某依据协议要求返还培训费用19 1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胜文教育咨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北京宏志胜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培训费19 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元、公告费(以有效票据为准),由北京宏志胜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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