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韩旭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申请人:缪山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代理人:韩东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韩旭凤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缪山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韩旭凤称,被申请人与韩东宏系夫妻关系,婚后生一女儿韩旭凤系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婚后一直有精神疾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残疾人证,被申请人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二级。因被申请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护工进行护理,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申请被申请人缪山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称,申请人韩旭凤所述事实真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韩旭凤系被申请人缪山林与代理人韩东宏的婚生女,被申请人缪山林与其前夫生有一子梁超。被申请人缪山林于2021年1月18日被开滦精神卫生中心评定为贰级精神残疾。2021年6月17日,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本院委托,对被申请人缪山林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并于同年2021年7月28日出具唐精司鉴中心(2021)精鉴字第1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一、精神疾病诊断:精神分裂症;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被鉴定人缪山林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缪山林目前的症状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要件,故申请人韩旭凤的申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代理人韩东宏系被申请人缪山林的配偶,依法由其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且梁超亦同意韩东宏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缪山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韩东宏为缪山林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明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明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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