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 法定代表人:徐银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川。 被告:房某某。 被告:张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与被告房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薛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索云 书 记 员 杨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