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琰康,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留坝县。
审理经过
李琰康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依据已生效的留坝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9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琰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李琰康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追缴,合计缴纳人民币10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刑庭移送执行,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经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李琰康已交付监狱执行。被执行人李琰康家中五口人,母亲、妻子和两个女儿(四岁半、两岁半)共同居住于XX镇XX村XX组自建房屋,家中无土地。其母照顾孩子,家庭经济收入为妻子在县内山水酒店每月务工工资2200元、国家失地补助费250元。另有贷款二十余万元需偿还。经询问其家属表示没有能力交纳罚金及违法所得的款项。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并报审委会研究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以职权决定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白小英
审 判 员 刘兴柱
审 判 员 冯励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