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铝彬,男,****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儋检公诉刑诉[2017]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铝彬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晓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铝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7年3月2日中午,被告人张铝彬与"阿建"(另案处理)相约结伙实施盗窃。当日13时许,二人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窜到儋州市××镇内,在E6栋的一楼大堂发现被害人徐某的1辆白色新日牌TDR201Z型二轮电动车,且未上锁,遂由张铝彬望风,"阿建"上前盗窃该电动车。得手后,二人分别骑摩托车和电动车逃离现场。
破案后,被盗的电动车尚未追回。
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辆白色新日牌TDR201Z型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24元。
2017年3月13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儋州市××镇号被告人张铝彬的家中将张铝彬抓获。
被告人张铝彬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4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5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铝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查询、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车辆销售登记单、收条、说明,被害人徐某的陈述,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新日牌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监控视频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铝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盗窃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9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铝彬与"阿建"结伙实施盗窃,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张铝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又犯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铝彬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铝彬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24元,应继续予以追缴。
综上,根据被告人张铝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铝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张铝彬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24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