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坛程铝合金门窗店,经营场所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峰园小区B07栋131号。
经营者:廖丽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王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坛程铝合金门窗店与被执行人王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1298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王波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王波履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民终129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波银行存款13095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