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力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鸡西市实验中学初二学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理人:梁某(系刘力宁母亲),女,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环,女,****年**月**日出生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韦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鸡西市浩峰武道教育健身馆馆长,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鸡西市鸡冠区天毅健身会馆,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新玛特中心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六楼A09号场地。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力宁因与被申请人韦锋、鸡西市鸡冠区天毅健身会馆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20)黑0302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及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3民终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力宁于2021年7月15日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双方自动履行完毕。当日刘力宁向我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力宁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力宁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