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秋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执行人:郑泽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郑秋丰与郑泽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泽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向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及本院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