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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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县李运涛蔬菜批发部,住所地甘肃省成县城关镇同谷南路桥南西侧。

经营者:李某,系该批发部经营者。

被告:成县家惠佳生活超市,住所地甘肃省成县城关镇中央广场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钟某,系该超市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成县李运涛蔬菜批发部诉被告成某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成县李运涛蔬菜批发部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成县李运涛蔬菜批发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县李运涛蔬菜批发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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