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凤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 被告:余仕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余凤海与被告余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所提供被告姓名及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但送达不能,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余凤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 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