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枫,河北铠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汪小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

审理经过 李峰与汪小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李峰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汪小珍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峰撤回对被告汪小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计449元,公告费230元,由原告李峰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领军

审 判 员  刘爱忠

人民陪审员  孔德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孔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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