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安市鑫源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华城国际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杨春,董事长。
被告:王艳红,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住宁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宁安市鑫源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艳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宁安市鑫源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安市鑫源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宁安市鑫源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宁安市鑫源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