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交口县人,现住交口县。
被告:冯×,交口县人,现住交口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张×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牛红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亚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