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银川众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负责人:王海湖,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亚军,黄倩,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郭建荣,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审理经过
原告银川众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与被告郭建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银川众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众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众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银川众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