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树丙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李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树丙杰诉被告李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树丙杰在立案阶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李晴存款36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京0112财保xxx号民事裁定书,本院查封了李晴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xx号楼xx层x号房屋。本院立案受理后,树丙杰与李晴达成和解,李晴已向树丙杰支付了相关款项,树丙杰已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双方纠纷已经和解解决,树丙杰已申请撤回起诉,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于李晴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14号楼14层8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姚玮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冯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