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俊,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任志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址:四川省营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志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载明:“……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撤回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其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易 军
审判员 李宁卫
审判员 何书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