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西德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35号联合科研大厦北-4-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514636349。

法定代表人:郝跃奇,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董事长。

审理经过

山西德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诺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五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诺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银行存款280415.9元冻结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于280415.9元的等额财产或者到期债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280415.9元存款或者等额财产、到期债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922元,由申请人山西德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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