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卓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临城县。
被告:李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审理经过
张卓慧与李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2021年7月1日,原告张卓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卓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卓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