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某,女,****年**月**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执行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丹东市振安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民初8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位于丹东市振安区经山街118号X单元XXX室房屋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孙某名下;
二、申请执行人孙某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