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西安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泽县泽民北路9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新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斌,山西骁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威,系该公司法律合规部经理。
被申请人:周峰,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西安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泽农商行”)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安泽农商行称,被申请人周峰于2020年4月30日与申请人安泽农商行签订了一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安泽农商行向其借款80000元,借款利率为7.95‰,还款期限到2021年4月30日,贷款到期后,被申请人周峰只归还了部分借款本金。为证明上述事实,申请人安泽农商行提供了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催收影像资料复印件各一份。现申请人安泽农商行要求被申请人周峰给付申请人安泽农商行借款本金77670元及自2020年3月3日至2021年5月19日的借款利息9371.48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泽农商行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本案裁判结果被申请人周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山西安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670元及自2020年3月3日至2021年5月19日的借款利息9371.48元,共计87041.48元。
申请费659元,由被申请人周峰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晓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