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西柴宣纪元典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PA2HN5K。
法定代表人:吴家宇。
被申请人:黄玉亮。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被申请人财产一案,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据(2021)桂0105民初7620号民事裁定书,以128880.64元为限,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黄玉亮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