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471号。
法定代表人:李屹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武,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谭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桂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阳县工业园长富工业项目区(桂嘉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董事长。
审理经过
关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电力设计院)与桂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阳凯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郴州市中院人民法院(2020)湘10初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桂阳凯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南电力设计院向郴州市中院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郴州市中院人民法院以(2020)湘10执7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桂阳凯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电力设计院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对被执行人桂阳凯迪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发起查控,经反馈被执行人桂阳凯迪已将其所有的动产抵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债权金额为18900万元(该情况,本院将相关情况反馈给了申请执行人及抵押权人的联系方式,并让其复印了相关资料),因抵押数额巨大,结合被执行人所有的动产的实际抵押执行情况,在与申请执行人多次沟通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采取执行措施。随后本院向阳县桂不动产登记中心、桂阳县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桂阳凯迪亦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8月27日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上发起第二次财产查控,经反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被告辩称
本院向被执行人桂阳凯迪送达法律文书后,因其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消费限制措施。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本院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到被执行人的现场进行现场调查(见图)。经调查了解,桂阳凯迪于2010年入园区,目前该公司项目未投入生产即已停工数年,尚欠许多债务未还,已资不抵债,在该地亦无场所和办公人员。2021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到期债权申请书,2021年8月2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桂阳县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桂阳县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故本院无法执行。因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较为了解,期间,本院多次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案件的执行情况,最后于2021年8月20日再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但至今其未能提供。
本案申请执行尚未执行标的为3008447.1元,诉讼费167250元,执行费97484.47元及被执行人应负担的迟延期间的债务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已抵押他人且抵押数额巨大,处置暂无实际价值。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桂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履行赔偿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