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廖大军,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廖中华,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廖大军与廖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院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湘1226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中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大军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廖中华依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7日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廖中华名下有部分互联网银行存款外,无银行存款、金融理财、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此外被执行人廖中华也无证券、车辆等其他财产。 2021年6月18日,本院依法到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麻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廖中华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2021年6月17日,本院依法到麻阳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廖中华无房产登记信息; 2021年6月7日至2021年8月25日,本院通过网查系统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廖中华互联网银行存款897.57元; 2021年8月25日,本院对依法被执行人廖中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8月26日本院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廖大军当面约谈,告知本案执行的具体详细情况并将执行到位的金额发放申请执行人廖大军,同时告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执行人表示理解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查明
经本院采取上述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廖中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故可视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江小军 审判员 谢 钧 审判员 潘和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舒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