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燕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仇海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担保人:南通市兵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中路219号尚东国际商务中心4幢0716室。 法定代表人:仇海刚。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燕峰与被执行人仇海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02民特24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于欠付的284000元,被执行人仇海刚于2021年8月底前支付30000元,9月、10月底各支付10000元,11月底支付50000元,余款在12月底前全部结清。案外人南通市兵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仇海刚有任一期未如期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对仇海刚及保证人南通市兵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苏0602执10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立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明华 书 记 员 许一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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