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委托代理人:万镇,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冬冬,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静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9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2461.94元,执行费1737元,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一、2021年3月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到庭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2021年3月4日、3月17日、4月14日、5月6日、6月10日,本院五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4718.61元,该款项本院已执行到位,收取执行费1737元,剩余款项2981.61元已发放给申请人。

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牌号为苏E×××××的汽车,本院已进行查封,查封期限(2021年8月20日至2023年8月19日),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

四、2021年3月4日,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在苏州范围内无不动产。

五、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2021年4月22日,本院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财产查询回执、本院电话约谈笔录等予以材料予以佐证。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2461.94元,执行费1737元,已执行到位2981.61元,执行费收取1737元,尚有119480.33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的2981.61元及已查封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程序终结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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