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青冈镇城北新区人民大道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3728985252K。

法定代表人:生晓夫,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贺平,系该联社营业部主任。

被告: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

审理经过

原告青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并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借款本息,但未能提供被告准确居住地址,经本院寻找,也未能确定被告的准确居住地址,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属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居住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而本案完全符合此种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青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9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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