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川15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刘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宣判后,刘林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川刑终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0月9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林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5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林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执行财产刑。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8)川15执274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有期徒刑刑期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31年3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永 审判员 曾 珍 审判员 赵宗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昱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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